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面向“最柔软的群体”,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党和国家的未来,是民生保障的重中之重。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长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
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权利,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 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幼有善育。
第四条 本市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本市普及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推进。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点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学习家庭养育知识,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照护和教育。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行业标准和规范、参与服务质量评估、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公益宣传,倡导科学育儿理念,营造尊重、关心、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开展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相关基础理论、实务应用、行业管理等方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市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人才培养、支持保障、发展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对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外地子女在上海上学基础条件
1. 父母及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2. 登记的居住地与所报学校,须为一个区(注意:居住证地址在哪个区,子女就在哪个区报名就读);
3. 父母一年内缴纳上海保险满6个月(受疫情影响的,允许补缴);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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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非沪籍子女上海学前教育阶段:3-5周岁
1. 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可有条件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并且拥有择校权。
2. 持居住证积分未达到120分,但是居住证符合年限要求:可让其随迁子女进入民办幼儿园和极少数公办幼儿园就读。
3. 无居住证或有居住证不符合年限要求:可让其随迁子女进入少部分民办幼儿园、极少数公办幼儿园就读。
4. 持有灵活就业登记证满3年:与持居住证积分未达到120分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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